电改五周年,电价变迁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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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价体系成功引入现代规制理念和方法,但新的挑战就在眼前。

  电力市场化改革,本质上是给予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以电力买、卖的自由选择权,而电网不仅是发电企业向电力用户输送电力商品的通道,也是集成各类电源功能保障供电质量和系统可靠性的物理依托。中间环节的“过网费”对发电和用电环节的效率有直接影响。

  《输配电价规制现代化研究》一书中提到,从2014年10月开展深圳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到2017年8-10月,国家发改委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总体上,我国已经在输配电价中初步引入了现代规制理念和方法。

  而达到这一初步成果历经了至少10年的时间。

  2002年的国发5号文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由国家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形成,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甚至细化指出,“十五”期间,电网企业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

  如今回看,输配电价从文件名词走向实践应用,最早或许是伴随着直购电的兴起而开始的。

  2004年4月,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电力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提出了直购电试点工作的原则、准入条件、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

  吉林的两家企业成为国内首个获原国家电监会批准的直购电试点。广东台山则更进一步,是全国第二个直购电试点、首个“一点对多点”试点。

  双边交易的价格形成模式是可以预见的,但应该给中间环节支付多少电费呢?

  当时,吉林炭素、龙华热电、电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四家商量,以吉林销售电价减去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核算形成了输配电价。而在广东台山,各方商量之后,决定授权省物价局对电网企业进行成本核定,政府主管部门很快核定了此次试点的过网费。相比统购统销,电网方面降价0.08元/千瓦时。

  曾参与台山试点工作的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还是电网企业过网费的形成都有较深的行政干预色彩。

  通过“商量”确定输配电价的方式在本轮改革中得到了极大的改变。

  2014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发改委批复《关于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2015年-2017年输配电价》(发改价格〔2014〕2998号),输配电价改革“破冰”。

  当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深圳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标志着我国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的转变。有评论称,这可能不仅是新一轮电改的标志性试点,也是对央企的公益性业务实行固定收入监管的一次尝试。

  一直到2017年,输配电价改革逐步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电力煤炭价格处曾撰文总结,2017年7月,全面完成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物价局)向社会公布,成为中发9号文件印发以来,第一个全面完成的电力体制改革任务。

  根据价格司的统计,第一轮输配电价核减与输配电业务不相关、不合理的成本,整体核减比例约14.5%。综合考虑监管周期内新增电网投资、电量增速等因素,平均输配电价较现行购销价差降低约1分钱,核减32个省级电网准许收入约480亿元,有效降低了实体经济成本。

  上述文章指出,输配电价改革核定了电网企业准许收入,使电网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中立角色,促进放开发售两侧的电力市场交易,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资深电价研究者认为,基于成本核定独立输配电价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价格规制,防止垄断企业收获超额利润。最终目的是为了挖掘企业降本提效的潜力,从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模式是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企业将来也会适应,在投资规划环节就去考虑成本,不是说可靠性越高越好,或者在投资结构上‘厚此薄彼’,高压环节投资过剩,而配网薄弱。”

  然而,与市场竞争类似,在输配电价首个监管周期中,不乏部分省(市、区)对经过成本监审并按照定价办法计算得出的输配电价结果又提出局部降价要求。

  据eo了解,按照首个监管周期规则核定后,广西220kV、110kV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应处于全国中等水平,而地方政府为了支持高耗能产业发展,设置“优待类”用户,转而由10kV电压等级用户承担了更多费用。